首先我们要知道“一户一宅”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因此对于在该时间节点之前建造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即使“一户多宅”在征收时也应当予以补偿。其次根据各地征收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如果超出“一户一宅”的房屋是通过继承合法取得的,那么可以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确定房屋价值损失,并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