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湖北省襄阳市冯女士等三人诉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作出的《变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决定书》一案,将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九点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湖北省襄阳市冯女士等三人诉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作出的《变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决定书》一案,将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九点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2023-08-25

    【开庭公告】湖北省襄阳市冯女士等三人诉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作出的《变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决定书》一案,将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九点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分享到:

    原告系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xx村民,因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原告于2012年与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了《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时至今日已逾11年之久,但被告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等人交付还建安置房。

    2023年6月12日襄阳市襄州区滨江滨河改造前线指挥部对原告作出了《变更<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决定书》,称原告当初在签订协议时拆迁安置类型为出嫁女,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之前与滨江滨河指挥部签订的原《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容违反政策及法律规定,因此决定变更与原告在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原告认为,原告于2012年与襄州区滨江滨河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案涉变更《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决定书,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原告在先签订的补偿协议,严重减损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上一条:【开庭公告】河北省保定市高先生、胡先生、张先生、李女士等人与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纠纷一案
    下一条:【开庭公告】陕西榆林市鲁先生等18人诉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