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实习律师代理的内蒙古田女士、李先生诉内蒙古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23)0105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内蒙古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原告田女士、李先生借款 200 万元及从2019 年 6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 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