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基本前提是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于强拆主体的案件,行政行为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强制拆除事实行为本身,还应当包括实施该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只有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之后,才能完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才能起算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