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一讼拆迁维权成功案例之六: 四平房屋强拆,一讼律师介入维权诉讼,几经波折,终得圆满> 一讼拆迁维权成功案例之六: 四平房屋强拆,一讼律师介入维权诉讼,几经波折,终得圆满
    2023-10-24

    一讼拆迁维权成功案例之六: 四平房屋强拆,一讼律师介入维权诉讼,几经波折,终得圆满

    分享到:
           关键词:强拆赔偿、诉讼维权、妨碍公务

    代理律师:李顺华律师

    赵女士在吉林省四平市某区拥有438平方米的房屋,其中218㎡是住宅,用于赵女士一家居住,另外的220㎡房屋用来经营机械加工厂。日子蒸蒸日上,一家其乐融融。2017年4月,因城市管廊建设需要对赵女士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从此赵女士一家的生活开始发生转变。2019年10月,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自然资源局、区管委会、区政府就联合对赵女士的房屋进行强拆,屋内物品也毁损殆尽。屋漏偏逢连夜雨,因为在这次强拆过程中,赵女士实施暴力行为阻止强拆,致使几名工作人员受伤,被判决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4月11日赵女士被释放后,立即到北京寻找专业律师,经介绍联系到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经过咨询沟通后,决定委托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其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首战失利,以三部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强拆违法,被驳回!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虽然赵女士被羁押的期限属于起诉期限可以扣除的情形,但是距离房屋被强拆毕竟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再拖下去只会越来越糟。因此我们决定立即以市自然资源局、区管委会、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三部门联合强拆赵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以这三个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原因是:在赵女士的刑事判决书中的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明确写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8时40分许,市自然资源局、区管委会、区政府联合对位于四平市某区某村的工程机械加工厂进行强制拆除时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同时,区管委会作出公告将原告房屋纳入城市管廊建设征收范围内,其作为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实施单位,也应当认定其对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三部门是被诉强拆行为的主体,其组织实施了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在提交起诉状后,我们也开始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补偿安置信息等文件,申请公开这些文件,很可能会成为后续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同时也会在协商补偿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等待各部门答复过程中,我们收到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法院认为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驳回起诉,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区法院审理。

    对于一审这样的裁判结果,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明知原告赵女士房屋已经纳入征迁范围,被诉强拆行为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同时被诉强拆行为系三被告联合组织实施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来认定被告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已经明确是三被告共同实施的强拆行为,却只由市资源局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我们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充分阐述了三部门为适格被告的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裁判案例,但二审结果依旧没有发生改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起诉。

    办案第二辑:重新出发,又遇新问题。法院认为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

    诉三部门强拆行为违法的案件我们还是申请了再审,只是不能再在这个案件中转圈。通过上一次的诉讼更加明确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强拆违法诉讼中的被告是完全没问题的。因在上个诉讼中已经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区法院,于是我们在等待区法院受理的过程中,开始对之前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多日后终于收到了区法院的受理通知书,本以为这次可以进入实体审理了,没想到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起诉。法院认为,赵女士被刑事羁押的原因是自己实施暴力阻碍拆迁导致,且赵女士可以委托其他人起诉,故并不符合起诉期限可以扣除的情形,也不具有起诉期限延长情形,因此认定赵女士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裁定驳回。

    办案第三辑:柳暗花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继续审理。行政机关主动协商,获得满意补偿后申请撤诉!

    对于一审驳回起诉的理由,我们认为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都属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特殊情形”赵女士被羁押服刑属于国家机关施加于其人身的刑事处罚,赵女士被羁押服刑期间,因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自身无法寻求法律服务、行使诉讼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故赵女士被羁押服刑期间,应当依法从起诉期限中扣除。另外,一审法院认为赵女士可以在服刑期间委托其他人起诉,但委托其他人起诉需要外在因素的配合,不具有必然可行性。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查询到的与本案相类似的几篇裁判文书邮寄给承办法官,以供合议庭在作出正确裁判中参考。终于这一次我们迎来了转机,在2023年的3月份,我们收到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法院认为,赵女士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故应当在起诉期限中扣除被羁押的期限。而一审法院认定赵女士耽误起诉期限的理由,属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当。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区法院继续审理。

    收到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可谓是给赵女士打了一剂强心针,反复纠缠两年之久的诉讼终于出现转机。不久后,行政机关主动与赵女士取得了联系,想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通过协商之后,赵女士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补偿金额也能够接受,我们也建议赵女士见好就收,既然补偿事宜已经解决,继续诉讼下去也没有必要,于是赵女士向法院申请了撤诉。事情到此为止,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说法

    面对房屋被强拆,一定要保持理智。很多当事人可能会像赵女士一样在冲动下采取暴力行为阻止强拆,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实施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很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最终人财两空。赵女士的纠纷能够圆满解决,与我们提起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密不可分,虽然该诉讼过程几经波折,但最终区法院能够进入实体审理,主要原因应该是如果强拆被判违法,意味着赵女士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判决也可能被推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法院还是当时实施强拆的机关,都会有很大压力,通过协调补偿将这件事情解决,是当时能够采取的最佳方式。当然本案圆满解决的背后,也离不开当事人对律师的充分信任,是我们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上一条:胜诉案例:程序合法不容忽视,违建处罚决定书被撤销!
    下一条:胜诉案例:山东省潍坊市许女士、孙先生土地被征无赔偿,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