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据此可知,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征地拆迁实践中,虽然拆除的房屋系当事人所有,但当事人如果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房屋被拆除后,其依法并不享有宅基地安置的权利,当然亦无权主张未履行安置职责给其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