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土地性质不明确,违法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3行初110号、(2023)皖13行初119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王先生在萧县某镇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依靠出租房屋获取收益。2023 年 5 月 16 日,萧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xx房屋征收项目(二期)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决定》声称王先生上述房屋被纳入到房屋征收范围之内。但是因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征收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等原因,王先生一直未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8月15日萧县人民政府向做出王先生了萧政秘[2023]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王先生限期搬离并交付房屋,王先生对该补偿决定不服,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萧县人民政府对王先生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第一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 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本案中,萧县人民政府未向王先生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剥夺了王先生对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案涉分户评估报告未按 规定送达,故不能作为萧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补偿决定时认定房屋价值的依据,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认定案涉被征收房屋价值为 203,814元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第二点,关于案涉土地补偿的问题。本案中,萧县人民政府主张案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土地,如案涉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萧县人民政府应对院内院外土地均按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萧县人民政府将院外土地按集体土地标准补偿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如案涉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应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不应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
撤销萧县人民政府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对原告王先生作出的萧政秘﹝2023﹞43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萧县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点评:
不同性质土地的房屋征收需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混为一谈,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也各有差异,如果土地性质与征收补偿标准不一致,则可能涉嫌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