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不答复确认违法,行政复议事实认定不清被撤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3)晋0213行初130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石先生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某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当地涉及房屋拆迁项目,原告为了解相关拆迁补偿信息遂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原告向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是原告向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期限并未超过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原告石先生对此不服,于是将上述二行政机关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观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收到原告的9项政府公开信息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答复,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属不同的行政机关,且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给原告的答复中,未明确该答复也代表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以区政府对原告的答复即为该局对原告答复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在行政复议中举证的答复,并非是对原告直接向其申请的9项信息的答复,也未送达原告,不属其对原告申请的9项信息已作出答复,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将该答复认定为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对原告申请的9项信息的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在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9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石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20日作出的新政复字(2023)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石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懒政现象”经常发生,当“懒政”发生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您会怎么做?您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部自行处理,后续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还可以走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