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武汉市武昌区陈女士、刘女士的房屋以排危之名被强拆,区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鄂71行初501号、(2023)鄂71行初514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决定征收珞珈山街风光村部分集体土地,陈女士、刘女士二人位于珞珈山街风光村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公告范围内。后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6日对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书》,认定该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同年11月18日、12月28日,珞珈山街道办以实施排危工作为由分别对陈女士、刘女士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陈女士、刘女士不服,以珞珈山街道办为被告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定珞珈山街道办不是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适格被告,驳回了她们的起诉。因武昌区风光村综合改造拆迁指挥部受区政府委托开展综合改造拆迁工作,故陈女士、刘女士二人又以武昌区人民政府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 问题为: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强拆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陈女士虽未能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或建房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但提供有《风光村房屋、人口信息确认书》。被告不认可该确认书的真实性,但在其可以核实确认书真伪的情况下未能提供任何反证,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房屋安全鉴定书》亦载明案涉房屋为原告所有,故可以证明陈女士、刘女士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区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被告是该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被告认为珞珈山街道办为适格被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珞珈山街道办实施了强拆行为。原告房屋被拆除时,相关单位未与原告就房屋拆除达成补偿协议,即使被告没有具体实施或组织实施本案被诉房屋拆除行为,但作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相关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陈女士、刘女士位于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强拆行为发生后,不仅要看具体实施主体,更要看法律法规、政府文件中确定的责任主体,必要时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确定诉讼中的被告主体,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