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武汉市武昌区张先生的房屋因危房鉴定被拆除,区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鄂71行初348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张先生是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后因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政府决定对张先生的上述房屋实施拆迁。
2020年9月15日,在未得到任何通知、未签署补偿协议且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张先生发现其房屋被破坏,墙体大面积毁损,后房屋断水断电,不能正常居住。2023 年1月10日,湖北衡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张先生房屋作出《房屋安全鉴定书》,认定该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2023年3月13日,珞珈山街道办对张先生房屋所有住户发出《危险房屋搬离公告》并予以张贴,要求该危楼内现有住户须在3月15日前搬离,否则将视危险程度予以处理。
2023年3月24日上午,张先生发现多名拆迁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房屋再次实施了破坏、拆除行为,该房屋的防盗门、房梁被严重破坏,房屋墙体也因拆迁人员的破坏行为出现两个大洞。上述一系列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给张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张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上诉行为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 问题为: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强拆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张先生虽未能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书或建房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但其提供的《风光村房屋、人口信息确认书》、《受案回执》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张先生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张先生是本案适合原告。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区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被告是该风光村综合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被告认为珞珈山街道办为适格被告,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珞珈山街道办组织实施了对案涉房屋的排危认定以及作出搬离公告,并不能证明其实施了强拆行为。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相关单位未与原告就房屋拆迁达成补偿协议。即使被告没有具体实施或组织实施本案被诉房屋拆除行为,但作为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相关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
裁判结果: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位于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如果被拆除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除非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主体非法拆除的,否则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市、县级政府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