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房屋被强拆申请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未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二审法院认定区政府具有履行补偿职责。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行终136号、(2023)京04行终137号。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案情介绍:郝先生、孙先生、张女士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因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郝先生三人的房屋及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郝先生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但至今未获补偿。郝先生三人分别向昌平区政府提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但在法定期限内区政府未作出任何答复,于是三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驳回复议申请。郝先生三人不服便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昌平区法院以请求事项不属于昌平区政府的行政职责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目前已指令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先生三人请求法院判令昌平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对昌平区政府是否具有相应职责以及是否已经履行职责进行审查。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快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区县政府通过授权委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然负有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等职责。本案中,郝先生三人以房屋被拆除为由,向昌平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昌平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其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根据查明的事实,郝先生三人居住的房屋位于涉案项目范围内,该房屋在昌平区政府授权涉案项目实施主体后被拆除,故昌平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在授权北京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实施主体后,依然应保障郝先生三人因涉案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获得相应安置补偿的权利。现房屋被拆除后,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昌平区政府应在对基本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郝先生三人是否应获得相应补偿作出书面答复;如经调查认为应获得补偿,则应明确补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额,以保障郝先生三人房屋因涉案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获得的相应安置补偿。故一审法院以郝先生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昌平区政府的行政职责范围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撤销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指令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点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政府作为法定的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其在具体的项目当中组织安排村委会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但是在村委会不能够很好地完成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够就此免除区政府作为补偿安置责任主体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