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北京市昌平区赵先生房屋遭某府强拆,法院认定违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行初402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2002年,因家中住房紧张,赵先生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购买了昌平区十三陵镇某村的一处房屋,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契协议书》。后赵先生又陆续在该宅基地上修建/重建了多间房屋及棚子。
2023年3月,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向赵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其在北京市十三陵镇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平房、棚房、棚子,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搭建上述建筑物均未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赵先生限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2023年4月,镇政府又对赵先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赵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2023年6月,赵先生宅基地上的多间房屋、过道及棚子被强制拆除。赵先生认为,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滥用职权,严重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赵先生对镇政府的上述行为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等。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在本案中,被告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作出强拆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未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拆除过程未制作全程录像;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在实际拆除日期前合理时间告知当事人享有主张建筑残值的权利及行使方式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因此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确认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棚子及硬化地面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时,也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调查取证、告知、说明等法定义务,须完成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拆除行为,否则应当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