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武汉市张先生房屋未签协议遭强拆,区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违法。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鄂71行初634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张先生在武汉市汉阳区某村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房屋面积为260多平方米。2016年春节期间,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张先生的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
2022年6月,张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 2009年度城中村第 10 批次建设用地的函》,批准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征收武汉市永丰乡汉江村、洪山区洪山街井冈村、硚口区长丰街汉西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唐家墩街鲩子湖村集体建设用地 69.0206 公顷。而此刻张先生才得知,自己的上述房屋已被纳入汉江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内。
根据2016年强拆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阳区政府)对张先生的房屋征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义务。因此,张先生于2023年5月向汉阳区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汉阳区政府于次日签收后并未依法作出处理。张先生认为汉阳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经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9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9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汉阳区“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因此汉阳区政府是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被告对张先生就案涉房屋剩余面积部分享有补偿权益的主张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张先生主张的案涉房屋剩余部分面积为 260多平方米。虽然被告辩称在收到张先生的申请后,已经委托相关部门和武汉汉江和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前往调查了解情况。但鉴于张先生的补偿问题至今仍未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为了保障张先生的合法权益,防止补偿事宜久拖不决,在张先生已经明确请求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对争议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责令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张先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律师点评:在不确定自己的房屋是否被纳入征收范围之时,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相关信息。借助信息公开的结果,可以了解征收范围、补偿方案以及实施主体等重要信息,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应有的征收补偿或在房屋被强拆后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