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372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
案情介绍:孙先生等人在昌平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对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三期及棚户区改造和政治项目。在没有对腾退安置利益协商一致,双方未实际签订货币补偿、安置房认购协议书。2020年9月23日,村委会委托有关公司对上述房屋强制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被损毁殆尽,严重侵犯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孙先生等人认为,村委会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没有独立的行政权,村委会的委托拆除行为主体违法,孙先生等人遂将村委会起诉状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孙先生等人270余万元及返还有关财物。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为提出上诉,一审裁判生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村委会在未与原告签订关于涉案房屋腾退补偿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将该院内房屋予以拆除,侵害了原告关于该院内房屋及所占有土地相关的财产权利,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因涉案院落内房屋已被拆除,涉案院落实际完成腾退,本案欠缺进行评估的客观条件,本院结合《北四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涉案院落内房屋被拆除前的实际情况(面积、结构、建筑材料等)综合酌定,涉案房屋及占有土地(含装修、附属物及部分设备)的财产价值为2782830元。
原告要求村委会返还损失清单中的物品,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主张物品在房屋拆除前存在于涉案房屋内,本院仅能处理村委会自认同意返还的部分,故村委会应向原告返还保险柜一个、打印机一台、空调(柜式)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二个。
裁判结果:判决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孙先生等人赔偿2782830元。并返还保险柜一个、打印机一台、空调(柜式)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二个。
律师点评: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强拆,如果通过提起行政强拆诉讼排除了行政强拆,还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起诉村委会强拆违法并赔偿。村委会虽然是村集体的管理组织,但属于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权力,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该判令村委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挽回当事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