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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胜诉案例: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胜诉案例: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2024-07-26

    胜诉案例: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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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案例:韶关市叶先生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韶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3)粤0203行初342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叶先生在韶关市曲江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曲江区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叶先生的上述房屋及土地。叶先生向曲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户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信息。曲江区人民政府以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叶先生对此答复不服,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叶先生不服,以曲江区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江区政府2023年4月4日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韶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合法,理由如下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其房屋所在的曲江区府前中路以南旧城改造项目某村房屋所有权人中已签约的被征收户签订的全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信息,虽然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定程度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开和公平,防止暗箱操作,让被补偿人相互监督,该信息应予以公开。曲江区政府以陈某等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但是否公开涉及第三方隐私的信息,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考虑是否因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个人隐私进行必要的让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的规定,有关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不属于不得公开的个人隐私。曲江区政府向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案外人的个人隐私,由于其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韶关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纠正曲江区政府的上述错误,而作出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复议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1、撤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限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开展征收拆迁维权的第一步,也是为后续程序提供证据的关键一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征收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关键信息,通过获取到的政府信息,律师可以有针对性的调整办案思路,确定提起的各类程序及配套措施。最终维护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达到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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