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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诉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一)、衢州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一案> 【开庭公告】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诉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一)、衢州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一案
    2024-09-27

    【开庭公告】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诉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一)、衢州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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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诉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一)、衢州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一案,将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线上询问。(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系位于衢州市衢江区的一家米业公司。2023年7月,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涉及的被整治企业(公司)的完整名单等政府信息。被告一收到原告递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被告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遂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被告一于2023年12月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与其前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完全一致。原告仍不服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再次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之后决定维持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二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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