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吴先生与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2:30在玄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调解。(李顺华律师代理)
吴先生在玄武区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因地铁项目建设需对吴先生房屋进行征收。2022年9月22日,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在既未经吴先生同意,又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吴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经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苏0192行初5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强制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书生效后,吴先生于2024年3月14日向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邮寄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24年3月15日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收到上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吴先生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本案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已严重超出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其仍未作出赔偿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吴先生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未履行赔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