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如今的集体土地预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通常是附条件的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只有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公告后,补偿协议才能生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补偿协议未生效前,预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根据最高法案例苏某与某镇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需在河北省政府批准征收并发布正式公告后才能生效。在此之前,补偿协议对苏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法院也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