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无效案例:
身为一名国企退休干部,刘某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都由刘某抚养长大,长子周某于1998年与王某结婚,生下一子周某玉,2000年病故,王某悲伤不已,决定不再婚,全心全意地照顾儿媳。次子周某峰因意外事故受到精神病刺激,被送往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女儿周某红受到了妈妈的喜爱,现在正在美国留学。二○○五年二月,刘某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某送到医院,虽经过数月的精心护理与治疗,但病情仍无法控制,四个月后病逝。在美国的周某红来电中,刘某死前曾经给她打过电话,遗赠物全部是周某红继承。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在审理时,法院认定刘某立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刘某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分析:
口头遗嘱无效情形: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口头遗嘱无效案例之没有见证人
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法定遗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的公证处办理的。
2、从书上看,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证明,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见证人或遗嘱人签名确认。
4、录音遗嘱,采取录音形式的遗嘱,应由在场的两名以上证人作证。
5、口头遗嘱,可以立口头遗嘱,如果遗嘱人情况危急的话。应由两名以上证人在口头遗嘱中作证。在紧要关头,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此情况下,遗嘱应属口头遗嘱,法律规定应由两名以上证人出庭作证。刘某立口头遗嘱时,没有证人,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