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代书遗嘱继承经典案例简介:
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某住宅区a栋520室(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房子由原告杨某和配偶李某夫妇共同拥有。原告和李某生了三个孩子,即长女李某、长子李某二、次子李某三。2004年10月1日,原告丈夫李某委托律师王某代书遗书,邀请3名证人证实代书遗书的过程,遗书内容为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住宅区a栋520室的房子由李某和杨某两人共同拥有,属于李某的部分由杨某一人独自继承。遗书人、代书人、证人在遗书上签字。李某于2005年10月5日因病去世,杨某与孩子关系不好,长女李某不同意根据遗书处置父亲的遗产,家庭矛盾突然发生,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
案件焦点:
本案的重点是:遗嘱的有效性。
有效代书遗嘱继承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代书遗嘱继承案件,审理此案的焦点在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真实性应从遗嘱内容和形式要求两个方面进行确定。
一、遗嘱内容。
1.李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是本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证据证明是被他人威胁、欺骗立遗嘱
3.李某立遗嘱不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李某生前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有权的一部分,内容合法
二、遗嘱形式。本案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写的遗嘱是代写遗嘱。本案中,遗嘱人李某口述遗嘱内容的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在场作证,由律师代写的遗嘱人、代理人、其他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明确记载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代理遗嘱构成的要件,形式合法。
综上所述,李于2004年10月1日立下的遗嘱内容和形式合法,为有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李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部分由原告杨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