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张先生结婚不久,作为家里的独生子女结婚后也和父母(老张先生、赵女士)一起生活。老张先生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张先生听到老张先生的伤后,因过于悲伤和紧张而突然脑溢血去世。两天后,大张先生也因受伤而死亡。老张先生生前留下巨额存款,法定继承张先生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30万元。但是,张先生和父亲去世的时间隔很近,老张先生的遗产还没有实际分割,张先生的母亲赵女士和妻子蔡女士在张先生应该继承的30万元发生了纠纷。
分歧
首先,小张可以继承的30万元,按照转继承的方式,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赵女士和蔡女士继承,即每人可以继承15万元。
二是认为,小张可以继承的30万元,首先要按照小张和小蔡夫妇的共同财产来对待,即只有15万元能作为小张的遗产。因此,老赵和小蔡每人可以继承7万5元的遗产。
转继承的简单案例?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前死亡的,应当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转给其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制度。中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转继承制度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在遣产分割前死亡,继承权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大多数持有第一种观点的人都以此为基础,认为老张生前没有遗嘱,小张死于老张死后遗产分割前,完全符合转继承的法定要求。所以,小张从老张那里继承的遗产30万元,应该由赵女士和小蔡继承,也就是说,每个人可以得到15万元。
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作为例外情形。在老张生前未订立遗嘱指明遗产归小张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小张继承老张的30万元遗产应作为小张与小蔡的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小张去世后,其所继承的30万遗产中,原则上只有15万元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立法中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继承人的财产权。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保护继承人一般继承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简单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字面意思理解转继承制度,必然会对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在父亲去世但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就去世了,具有转继承的基本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