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的这个话题,自2018年《民法典分则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中,公布“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讨论开始,就一直是继承领域备受关注的重点内容。
显然,这放在今日已不是一个新话题,但之所以今日要再将这个话题拿出来论一论,是因为在遗嘱实践中仍发现不少市民继续持着“公证遗嘱比其它遗嘱好?!”的观念。
这个认识到底对不对,我们一起来探一探。
一、现行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依据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在民间逐渐错位地演变为“公证遗嘱更有效”的一种认识。
那这个认识是怎么来的呢?当然不是空穴来风,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持。根据现行《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故以上两条可以说是现有法律规定中体现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根据。
二、效力优先≠有效
距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的施行时间还有半年,在网上仍看见有评论说:起码在这期间,公证遗嘱还是最有效的吧?
真的更有效吗?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原来的这个“效力优先”到底是什么意思。
简单地打个比方,我们去市场水果,A家商店的苹果卖9元一斤,B家商店完全一样的苹果卖10元一斤,这个时候在对比后,我们可以评论:A家的苹果比B家的优惠,所以我们最终选择了A家。但是如果A家的苹果9元一斤,B家的梨10元一斤,我们将无法评论哪家优惠,因为不属于同一类,无“可比性”。
换到遗嘱效力的优先性上来,套用上面的例子可以知道,首先要有“可比性”才有谁更优先的说法。对于水果而言我们比的是品种、色泽、香味、味道、大小等外在或内在的因素,而在遗嘱好坏的判断上,有一项最关键的标准,那就是遗嘱是否“有效”,但最重要的是遗嘱能否真正防范风险。
一份“有效”的遗嘱,如果上面并没有写清楚财产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当子女继承财产后要离婚,这份遗嘱能保证子女的配偶无法分走财产吗?这份拥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能够实现立遗嘱人真实的传承意愿吗?能够防范传承风险吗?
遗嘱能否防范风险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订立遗嘱一定要到专业的遗嘱服务机构,有效防范各种财富传承风险。
公证处的业务类型有一百多种,您所遇到的公证员不一定专注于遗嘱业务,因此可能是公证很专业,但遗嘱不一定专业。
三、为何要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在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这个事情上,在此展现两点非常现实的背景情况。
公证遗嘱因为其特殊的公证流程,在订立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流程办事,而在撤销或者变更的时候,也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做撤销或变更。故而,公证遗嘱也是最为难变更或撤销的遗嘱。
1.在现实案例中,往往很多不孝子女会哄骗父母去订立公证遗嘱,而在立完公证遗嘱后,就把父母的身份证、房本等文件收起来。父母拿不到身份证、房本等文件就无法去做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手续,而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跟公证遗嘱内容相冲突的,就又会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这样,这些不孝子女就可以拿着父母已经立完的公证遗嘱,做到高枕无忧,也就更不会对父母好了。
2.另外则是某些立遗嘱人,在立公证遗嘱的时候身体很好,可以准备很多手续去订立一份公证遗嘱,但是后续年纪大了,无法再备齐手续或者身体情况不允许折腾,从而变更不了公证遗嘱。最终导致公证遗嘱的内容非自己真实所愿所想,但已无法变动,最终抱憾离世。
《民法典》明确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给了立遗嘱人充分的自由,规定最后立的遗嘱作数。立遗嘱人随时可以改遗嘱的内容,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四、对效力优先被取消的思考与建议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国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在逐渐加强。遗嘱作为公民处置财产的重要权利之一,越来越多的市民意识到“我的财产我做主,我想给谁就给谁”。权利意识的苏醒,让市民主动有了安排财产的念头。
而根据数据显示,历年来订立遗嘱的市民平均年龄呈现下降的趋势,表示越来越多“年轻”的老年人,开始提前安排自己的财产继承问题。
既然立遗嘱处分财产是自由的,那么撤销、修改遗嘱也必然是自由不受约束的。故而给某种形式的遗嘱以“特权”,限定立遗嘱人撤销、修改的自由,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快速苏醒的国民权利意识。故而公证效力优先被撤销可以说是法治社会推进的必然结果。
最后,对于该如何立遗嘱在此处给到两点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民法典》生效后,各种类型的遗嘱已没有谁更有优先的说法,重点只在于“遗嘱是否有效”,所以在立遗嘱的时候关注遗嘱的效力是最核心的。
在遗嘱的效力上,专业机构办理的遗嘱,因为其流程、体系化的设计,能够高度保障遗嘱的效力,故而安全性要远远高于自己或者找个人代理等非机构去立遗嘱。
2.有效≠有用。原则上遗嘱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要做到有效并不是太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败诉的遗嘱并不是遗嘱无效,而是遗嘱出现了“内容歧义”“遗漏重要字句”“隐瞒事实”等等让对手可以钻空子的机会,从而引起了纠纷和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在选择遗嘱订立机构上,还希望大家要擦亮眼睛认真甄别。毕竟,“幸福留言”关系到家庭财产的安全与和谐,家和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