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的: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执行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