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吴先生诉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10:00,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B区3楼318智慧法庭听证。(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吴先生夫妻在长春市XX区XX村拥有房屋五处,该五处房屋位于一处院落内。吴先生夫妻的上述房屋在XX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吴先生夫妻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7月30日上午8时左右,在吴先生夫妻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XX区人民政府组织长区住建局、区房屋土地征收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一百余人将吴先生夫妻的上述院落、房屋团团围住,之后上述部分人员跳墙进入吴先生家中,上述人员先是对吴先生夫妻及其女儿、租户实施人身控制,抢走其手机,并对吴先生女儿有殴打行为,随即吴先生夫妻及其女儿、租户被强行带走。随后,吴先生夫妻的上述院落、房屋即被强制拆除,院落及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上述强制拆除行为损毁殆尽。吴先生女儿更是因为上述强制拆除、殴打行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自此以后处于中度抑郁状态。
其后,吴先生夫妻依法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确认XX区人民政府对吴先生夫妻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为此,吴先生夫妻依法邮寄向XX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XX区人民政府收到上述《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XX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吴先生夫妻认为XX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行政赔偿判决。吴先生夫妻认为一审赔偿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未能全面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