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李先生诉XX街道办《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一案,将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00,在枝江市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李先生在宜昌市XX大道拥有合法商业房。2019年3月,XX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因实施XX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李先生的上述房屋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措施不合理等原因,李先生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6月,XX街道办对李先生作出《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称:经鉴定,该房屋存在建筑结构方面的安全隐患,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级。为确保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请立即开展整治,并于2022年月2日前整治完成整治。
李先生认为,其上述房屋在2019年已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XX街道办系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其对此事是明知的。XX街道办作出上述《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的目的并非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仅仅是为逼迫李先生搬迁、拆除该房屋、推进征收进程而滥用危房解危程序,明显是在规避法定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其行为有违行政行为正当性的根本原则,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李先生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