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谭女士、姚先生诉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将于2022年7月28日下午3点在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
谭女士、姚先生在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商铺,据政府称,因“蓼城街道办事处第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商铺。因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21年8月2日,为逼迫谭女士、姚先生搬迁,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固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出示任何手续证件、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数十名工作人员将原告商铺所在街道封锁,随后又搭建铁皮围挡将原告商铺围住,为了防止商铺被围,谭女士、姚先生不得不进行适当阻拦,并未动手殴打工作人员,但对方工作人员随后报警称有人殴打他们,民警赶到现场后,不问缘由强行将谭女士、姚先生带回派出所调查,公安局于2021年10月1日针对谭女士、姚先生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谭女士、姚先生认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