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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征收过程中,翻建房屋能作为违建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征收过程中,翻建房屋能作为违建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2022-11-01

    征收过程中,翻建房屋能作为违建房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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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辛先生于2008年从他人手中购买位于河南xx区xx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后翻建为房屋,但辛先生在翻建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2019年7月,河南xx区管委会发布《房屋补偿公告》,实施xx居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动迁补偿工作,辛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动迁范围内。2020年3月,区管理委员会“两违”治理办公室以辛先生建设涉案房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辛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2020年4月15日,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将辛先生涉案房屋拆除。辛先生不服该拆除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征收过程中,翻建房屋是否能够直接作为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本文,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将以辛先生的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二、以案说法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关于拆除涉案房屋的合法性,无论是以房屋征收或是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程序。同时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证等。

    本案中,区管理委员会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辛先生涉案房屋强制拆除,但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且在实施强拆时,尚在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因此,强拆程序明显违法。最终,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确认区管理委员会对辛先生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后,李顺华律师团队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翻建的房屋不意味着属于违法建筑,关于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需要综合审批手续、政策及历史遗留因素、城市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不是说,只要是翻建就可以作为违法建筑直接拆除。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之内,就要注意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还是综合考虑认定后应当予以补偿,避免征收方以拆违的方式加快征收的进程,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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