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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贵州省兴义市苏女士诉兴义市人民政府木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职责一案,将于2022年11月7日下午15时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小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贵州省兴义市苏女士诉兴义市人民政府木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职责一案,将于2022年11月7日下午15时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小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2022-11-04

    贵州省兴义市苏女士诉兴义市人民政府木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职责一案,将于2022年11月7日下午15时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小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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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女士系贵州省兴义市坪东镇某村(现为社区)三组村民,在该组拥有合法承包地。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权益人有权要求给予200平方米安置用地用于建设房屋。

    但苏女士的上述承包地被征收后,被告未给苏女士划批安置用地,致使苏女士安置权益长期未能实现,被告不履行安置职责的行为侵犯了苏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苏女士于2021年3月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请求履行安置职责申请》,要求其依法履行安置职责,为苏女士划批200平方米安置用地。

    被告于2021年12月对苏女士作出《告知书》称:你向我办申请,受理的主体应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你向我办申请受理主体不合,特此告知你。

    苏女士认为,被告作出上述《告知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且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苏女士特依法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重新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决定。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未支持苏女士的诉讼请求,苏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正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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