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固始县政府作出了[2021]xx号《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xx街道办事处xx棚户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二人的房屋及商铺在该征收项目的范围内。
2021年8月3日、17日,为逼迫原告搬迁,固始县住建局、xx街道办事处先后在未出示任何手续证件、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数十名工作人员将原告商铺所在街道封锁,随后又搭建铁皮围挡将原告商铺围住,致使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人员出入也受到阻碍。原告认为,两被告固始县住建局、xx街道办事处在其商铺门口及周围搭建围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为此,依法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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