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通的孙女士在网上出售250袋河豚鱼干(总价23750元)买家郑军(化名)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包装没有注明保质期为由,将孙女士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孙女士父亲十倍赔付237500元,二审维持原判。那么,对于未在预包装食品注明保质期的行为,在行政监管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职能部门对于生产者未在预包装食品注明保质期,或经营者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经营者所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广大生产经营者看到了没?职能部门的处罚力度可能要比消费者索赔的数额还大,一定注意不要踩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