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男子贾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程某行至安远门附近时,程某多次用不明液体泼洒路人。后警方查明,程某向路人泼洒的不明液体实为瓶装饮料。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二人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分别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那么,公安机关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基于此,公安机关对程某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如程某二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