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海口一商场搞促销活动,商品买五罐送五罐。期间,一位老大爷上前购买后,不久其又折返回来退货,不过他只退回了其中五罐商品。当经理让他把另外五罐送回来时,大爷说什么都不肯,称另外五罐是其买的时候送的,这就是他的。并直言:“要我的命可以,要我的东西不行”。那么,大爷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及其配件以及赠品一并退还经营者。其中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如果消费者拒绝将赠品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商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所以,大爷退货却拒绝向商家退还赠品的行为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就商品本身存在的缺陷或瑕疵,对经营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对此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对经营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当然,如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