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行政法解读热点事件,为公平正义发声,大家好!我是李顺华律师,今天为大家解读的热点事件是:用防疫发布会视频打广告被市监局罚款50万元,市监局的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近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案件通报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组棕宠物用品店下载录制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视频。其将视频进行断章取义、刻意删剪,屏蔽了其他保供企业相关内容,而后发布在抖音平台,致使公众认为其店铺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唯一指定的“全城配送宠物用品店”。对此,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小组棕宠物用品店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监局如此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据此,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组棕宠物用品店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如小组棕宠物用品店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