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对应该如何行使救济权利也大多不甚了解,今天为大家解答一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被征收人应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作为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征收人可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大小,对被征收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被征收人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仔细审视检查,找出其中不合理的部分,评估报告常见的不合理或违法的情况有:
1.评估程序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利,但在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是由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而未经被征收人同意,这也是最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次很多评估机构不认真进行实地查勘,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让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查勘,而且查勘记录未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这也是评估报告一重大程序违法点。
2.估价方法不合理。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方法由成本法、市场法、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不同性质的房屋应当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房屋属于住宅商品房,则应当采用比较法或市场法,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参照作为评估依据更为合适。
3.评估时点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应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作为评估时点。但实践中评估时点远远早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也就出现了以之前的房屋价格对现在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当然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中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不止以上三种,在此只列举了律师办案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形。
在对评估报告存在哪些问题了解之后,被征收人就可以向作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注意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原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对被征收人的异议点进行复核,并在十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如果被征收人对该复核结果仍不服的,还可以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同样也需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如果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该评估报告存在问题,那么评估机构就应当重新作出评估报告。
好的,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对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服时,被征收人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解答,房屋征收维权工作是一件极其需要经验和能力的“技术活”,北京一讼律师从事征地拆迁领域十几年,代理了全国各地上千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有征地拆迁维权需要,可电话咨询或来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