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否只要涉及第三人隐私行政机关都可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确实包含第三人隐私,则行政机关可以将第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处理后再行公开,或者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同意公开的,则应该公开,最后如果所申请的事项不公开会对公众重大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涉及第三人隐私也应当进行公开,所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不是行政机关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万能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