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诉讼已经由原来的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登记立案制,“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为行政机关,在立案问题上,地方法院或多或少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从而有所顾虑,所以实践中法院接收了诉讼材料,但迟迟不予立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面对法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有三种处理结果,一是上一级法院自己立案审理,二是指定本辖区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三是责令原法院继续立案。所以如果遇到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一直拖延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飞跃起诉”,不要再傻傻的等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