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该规定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会由村委会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然后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县级政府批准后,则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由此可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批准收回,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行为的监督,因此如果县级政府直接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属于无法定职权,系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