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使用。宅基地只能用于修建农村住宅,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二、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且无人继承的,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四、一户多宅、乱建超建。非法占地或者超规划占地建房子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甚至拆除违法抢建的房屋,超出标准的宅基地就可能被村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