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起诉期限与补偿主体> 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起诉期限与补偿主体
    2023-10-24

    土地征收补偿中的起诉期限与补偿主体

    分享到:

    一、起诉期限。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持续负担的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更不能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的法律责任归咎于被征收人,不能因此而认定超过起诉期限。

    二、补偿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可以委托其他主体实施具体安置补偿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受委托主体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在受委托主体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上一条:补偿协议的何时生效?
    下一条:村委会无权做的几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