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大同市石先生诉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一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下午3点在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大同市石先生诉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一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下午3点在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2023-11-24

    【开庭公告】大同市石先生诉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一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下午3点在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分享到:

    原告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某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涉及房屋拆迁项目,原告为了解相关政府信息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原告向其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于是原告向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期限并未超过规定的期限,程序合法,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大同市新荣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原告对其复议决定不服,遂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



    上一条:【开庭公告】晋中市李先生与晋中市城乡服务建设中心(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晋中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5:00在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下一条:【开庭公告】山西省晋中市李先生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一)不履行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