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在监利市红城乡何赵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后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12月15日,在原告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且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组织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原告的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房屋内的物品、附属物因此损毁殆尽,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精神损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后原告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监利市红城乡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现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特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于2023年7月8日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告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后,至今未履行其赔偿的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行政赔偿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王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进行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也可点击下方链接后搜索对应案件观看庭审直播http://tingshe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