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西大同石先生诉大同市新荣区xx乡人民政府破坏院墙,恢复原状一案,定于2024年4月9日下午3点在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石先生在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xx乡xx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到“新荣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的搬迁范围之内,但是因搬迁补偿标准不透明、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予签订搬迁补偿协议。2023年6月2日与7月3日,不明身份人员均在未通知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大型挖掘机设备对原告的案涉房屋院墙实施了故意破坏行为,导致院墙砖块脱落,墙体被破坏并且墙体地基被挖掘暴露,致使原告院墙成为了危墙,严重危及原告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晋政发【2016】31号)规定“各乡(镇)政府是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落实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中的各项任务”对此原告认为被告xx乡政府作为“新荣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对“新荣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强行对原告房屋院墙进行暴力破坏、违法逼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石先生特此向法院提起本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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