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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王先生、张先生与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一案> 【开庭公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王先生、张先生与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一案
    2024-04-12

    【开庭公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王先生、张先生与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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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王先生、张先生与伊金霍洛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行政协议一案,将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4:2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二人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各自拥有几处商业楼。

    2011年8月,原告与原伊金霍洛旗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商业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其自身的义务。后因协议相对方未履行上述《商业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协议》,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告向被告要求履行该协议。被告于2021年11月作出的《答复意见》称:因原告被征收房屋无法按原计划完成征收,导致原告的回迁房屋无法在协议约定的位置建设,拟通过异地安置方式解决原告的回迁安置问题。

    原告认为,上述《商业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被征收房屋无法按原计划完成征收”并非不可抗力情形,被告仍可以继续推进该项目征收工作,以确保回迁房屋在协议约定位置建设,其仍能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商业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如被告确已不能履行上述《商业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则要依法公平合理地给予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王先生、张先生二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该行政协议或对原告进行合理赔偿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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