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被告xx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与xx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4年4月16日下午两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诉称,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被告加盟原告xx品牌,合作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品牌使用费每年度5万元,首年度品牌使用费的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以后年度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在上一年度品牌使用费到期前30日内支付,且若被告足额支付保证金且签约在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前三年品牌使用费予以免除。原告认为被告欠缴第四年度、第五年度品牌使用费,被告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原告品牌使用费及违约金。对此被告认为其并没有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案涉协议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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