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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开庭公告】叶先生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被告一)、韶关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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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叶先生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被告一)、韶关市人民政府(被告二)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5月8日上午9:00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代理)

    原告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曲江区府前中路以南旧城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及土地。

    2022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曲江区人民政府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改造项目中已签约的被征收户所签订的全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分户补偿信息”。 被告一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未公开上述信息,原告向被告二申请复议,被告二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一的答复。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二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3年11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一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让原告自行到有关单位查阅,原告不服向被告二申请复议,被告二依旧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有关房屋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案中,被告一具有公开案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却未依法公开,且原告根据其《答复书》中告知的方式并不能获取全部案涉政府信息。被告一仅答复原告自行向有关单位咨询查阅,属于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为此,原告叶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一公开相应信息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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