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吉林省长春市赵女士、吴先生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二人在长春市九台区某村拥有房屋五处。2017年,原告上述房屋被纳入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安置不合理等原因,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7月,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组织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九台区房屋土地征收局、长春市九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营城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一百余人将原告的上述院落、房屋围住,之后上述部分人员跳墙进入原告家中,对原告等人实施人身控制,抢走其手机,并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随即又将原告等人强行带走拘禁。随后,原告的上述院落、房屋即被强制拆除,院落及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上述强制拆除行为损毁殆尽。其后,原告依法提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经审理,被告的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被告直至2023年8月才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赔偿决定》。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赔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作出程序违法,估价方法选用明显错误,不能反映出原告案涉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且对于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明显偏低,未体现出其真实市场价值。该《房屋征收赔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明显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直接判令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赔偿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