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苏省盐城市衡先生诉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被告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5月24日上午9:00在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衡先生在盐城市大丰区大新某村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系商品房。
2023年9月,被告一针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原告为向当地政府施压,以满足其信访诉求,在经相关工作人员劝阻、教育后,仍然在微信群聊中煽动、串联他人购买扬州至北京的火车票,欲前往北京信访,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拾日。
原告收到被告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二受理后,于2023年12月《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