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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城市某养鸡场与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被告一)、山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城市某养鸡场与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被告一)、山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2024-05-27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城市某养鸡场与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被告一)、山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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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山西省晋城市某养鸡场与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被告一)、山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14:00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是晋城市沁水县某村一家专业化养鸡场。2023年3月某日,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原告养鸡场的建筑物被山西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予以拆除,建筑物内的设备、物品也因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而损毁。后在原告诉晋城市沁水县公安局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一案中,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二是受被告一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被告一与原告存在民事纠纷。原告认为,上述养鸡场及设备、物品系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上述养鸡场及设备、物品的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张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二被告将其强制拆除的原告养鸡场及其设备、物品恢复原状的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期获得公平合理地判决!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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