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走进一讼

  • 一讼律师

  • 擅长领域ss

  • 一讼视频

  • 咨询预约

  • 拆迁诊断

  • 一讼资讯

  • 联系我们ss

  • 一讼资讯
    一讼资讯 【开庭公告】山东省淄博市孙女士、运女士、张女士、张先生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 【开庭公告】山东省淄博市孙女士、运女士、张女士、张先生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
    2024-06-14

    【开庭公告】山东省淄博市孙女士、运女士、张女士、张先生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

    分享到:

    【开庭公告】山东省淄博市孙女士、运女士、张女士、张先生诉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将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9:00在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等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各拥有房屋、院落几处。政府因某建设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和院落。

    2022年5月、6月,在原告未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任何补偿安置且没有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组织工作人员使用挖掘机将原告的上述房屋和院落予以强制拆除。后原告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现该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此,原告特依法于2023年7月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上述《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23年9月对原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赔偿决定书》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规定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等人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6.18.jpg



    上一条:【开庭公告】江苏省南京市吴先生与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行行政赔偿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
    下一条:【开庭公告】吉林省公主岭市李先生、董女士与吉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4年11月5日上午10:05在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