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云南省保山市王女士诉保山市隆阳区xx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定于2024年7月8日下午两点四十分在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王女士在保山市隆阳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9年被纳入到“保山中心城市保山学院片区土地储备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22年12月22日,被告隆阳区xx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强行将原告的上述房屋拆除,相关财物也被损毁殆尽。
原告对被告强拆房屋行为不服,为此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隆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上述房屋行为违法。隆阳区xx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隆阳区xx街道办事处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业已生效。
2023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而且被告强拆行为已经被二级法院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系赔偿义务机关,负有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定职责,但被告却拒绝赔偿,为此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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